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