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公益诉讼提起人提供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便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