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人工繁育活动终止前,应当向原批准、备案或者报告部门报送野生动物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处置时间、处置方式和处置地点,并按照处置方案妥善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