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违法捡拾、采集或者毁坏野生动物蛋(卵)、巢。在野生动物栖息地不得实施驱赶、随意投食、引诱拍摄、闪烁射灯、制造高分贝噪声、高震动等惊扰影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在野生动物聚集区域进行野外观察、拍摄、低空飞行等活动应当避免惊扰影响野生动物栖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