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疫工作的领导,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野生动物分布情况和疫源疫病防控需要,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划定重点监测区域,合理设置监测站点,对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上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人与野生动物共患传染病的相关情况同步通报卫生健康部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