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动职业教育面向产业需求培养人才、提供服务、促进发展。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支持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建设,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培育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引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金融监管、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的相关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工会、共青团、工商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支持、引导职业学校和企业建立产教融合通道,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