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方式,支持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企业投资或者企业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规划用地性质按照科教用地控制,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其他服务设施用地控制。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