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相关经费,用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或者开展有关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创新多元化融资品种和金融服务,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产教融合型企业优秀教学科研成果、精良科研物资设备等相关保险产品服务,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针对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