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做好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

对被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方面支持。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