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等部门和工会,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数字化建设,完善数据汇集共享机制,依托市政企通等数字化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数据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有序流动,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业务协同。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