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应当坚持算力、数据、应用、产业协同联动,以算力为基础、数据为关键要素、应用为赋能途径、产业为发展重点,加快建设数智产业集群,打造算力高地、数据高地,引领支撑社会治理转型、生活服务转型、产业升级转型,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