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五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引导和支持数字产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培育多层次、递进式的数字产业企业梯队,形成以行业龙头为引领、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格局。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