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五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三条有效引导和支持以行业大模型为重点的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引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和应用服务商,培育人工智能行业大模型产品,推进人工智能在科学技术、产业发展、消费提质、民生福祉、治理能力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和应用服务商在本省落地发展,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研发与应用,创新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