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速度快、精度准、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