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面向社会提供数据采集、汇聚、传输、加工、流通、利用、运营、安全服务等。

推动建设可信数据空间,构建跨行业、跨区域、跨领域、跨主体的数联网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