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的措施,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依法依规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公共数据,推动公共数据价值释放。上级部门应当根据下级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完整回流业务信息系统收集和产生的下级部门的公共数据。下级部门获得回流的公共数据后,应当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共享、使用,并保障相关数据安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