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数据统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数据分类分级基本规则,建立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省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业数据分类分级具体规则,编制本行业数据资源目录,促进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数据专员,加强本部门公共数据归集治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授权运营及安全管理等。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健全数据资源管理机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