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照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制定并公布全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适时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拓展服务项目和内容,提升服务标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