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培训体系,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设置老年服务与管理、康复治疗、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互设实习实训基地、培训培养基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