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社区养老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行、助急或者照料护理等服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联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托养服务,为失能、认知障碍、术后康复等老年人,提供短期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等服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