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人均用地标准,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