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