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意见及时进行综合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形成书面审议意见。
审议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等,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并可以附整改问题清单。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