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围绕法定职责和要求,主要包括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改进措施等内容。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