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工作档案以及其他事务移交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