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成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