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下列拉票贿选行为: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提供各种消费活动拉票;

(二)指使他人贿赂居民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四)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拉票贿选行为。

采取前款方式获得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其候选人资格无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