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二十二条有效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居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居民提出的问题。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得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