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期限保存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