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备案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