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