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下列特种行业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印刷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七)开锁业;(八)寄卖业;(九)二手机动车交易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