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从事寄卖业、二手机动车交易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登记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等信息以及物品所属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物品为机动车的,核对行驶证原件,登记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三)拟改变经营物品原貌的,在经营物品改变原貌前拍照并保存其照片;

(四)登记材料和照片至少保存一年。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