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从业规范第十六条有效从事旅馆业、典当业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保管库房、停车场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六十日以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非法透露有关的个人信息。其他特种行业经营者根据治安管理需要可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