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歇业备案后三日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