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与器具第四十四条有效燃气燃烧器具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放市场。不得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