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燃气经营企业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