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因突发事件影响正常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同时按照规定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影响正常供气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供气,恢复供气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提前通知燃气用户,不得在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