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二十八条有效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燃气用户的基本信息,以及使用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燃气用户应当在持有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将气瓶送交燃气经营者处理。未送交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通知燃气用户。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