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燃气用户的基本信息,以及使用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

燃气用户应当在持有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将气瓶送交燃气经营者处理。未送交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通知燃气用户。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