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侵犯工会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可以提请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或者阻挠和限制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

(二)不经上级工会批准,擅自建立工会组织的;

(三)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不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

(四)其他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