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产业工会和乡镇、城市街道、产业园区、社区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的工会联合会可以会同有关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前款所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各级地方总工会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并选派人员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