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在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前十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当在七日内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并提出意见。对工会提出的不同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并在七日内书面答复工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