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和慈善、志愿服务、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根据章程或者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捐助、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设立慈善基金等形式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