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六章 扶持保障与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养老服务人才激励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制度。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与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共建教学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