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养老建设,积极引导和支持信息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网络,完善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推进养老服务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应用,实现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