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体系、设施布局、人才培养等方面推动医养康养相结合,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