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体系、设施布局、人才培养等方面推动医养康养相结合,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