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投资建设、资金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健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