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级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的方式,建设区域养老服务中心。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闲置厂房、公共设施、集体用房等设置或者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