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应当对每餐次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按照品种将留样食品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检测需要,并符合国家要求。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